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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石油大学本科生课程教学大纲制定及管理办法(东油校发〔2023〕108号)

作者:时间:2023-10-08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大纲是指导教学工作,规范教学行为的纲领性文件,它以纲要的形式规定了课程的教学目标、授课内容和教学方法基本要求,是教师组织课堂教学、对学生进行考核的基本依据,也是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教学大纲的制定和管理,推进课程改革创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教学大纲要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行业标准等来优化设置课程体系,结合新工科、新文科、专业认证、现代产业学院、一流本科专业、专业集群建设等,加强学科专业交叉融合,支撑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突出“一体两翼三融合”教学特色,科学确定各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促进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建立培养目标、毕业要求与课程体系、课程内容、教学环节之间的实现矩阵,关注课程的产出与达成,保证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有效达成。

第三条  课程教学大纲要深入挖掘蕴含在课程中的思政元素,明确思政目标,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等多个方面落实课程思政内容,同时挖掘课程中的德育、美育、劳育元素,注重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与理想信念、价值理念培育的协调发展,发挥好每门课程的育人作用。

第四条  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理念,提升课程的高阶性,突出课程的创新性,增加课程的挑战度。以学生发展为中心,致力于开启学生内在潜力和学习动力。每门课程围绕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回答课程要让学生取得什么学习成果,为什么要让学生取得这些学习成果,如何有效帮助和保障学生取得这些学习成果以及如何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

第五条  保证科学性、思想性、实践性和创新性,并及时更新。课程教学大纲要符合时代要求,应根据相关学科领域的知识及教育思想观念的更新情况,深化产教融合,把学科最新发展成果、教改教研成果和企业行业新进展引入教学,缩小教学内容与实际应用的差距。强化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增加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及创新性实验项目比例,鼓励开设虚拟仿真实验项目,将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融入到课程教学的全过程。

第六条  丰富考核评价方式,过程考核与终结考核相结合,以激发学习动力和专业志趣为着力点,完善过程评价制度。加强对学生课堂内外、线上线下学习的评价,强化阅读量和阅读能力考查,提升课程学习的广度。加强项目式、探究式、论文式、报告答辩式等作业评价方式,提升课程学习的深度。加强非标准化、综合性等评价,提升课程学习的挑战性。

第三章 教学大纲制定

第七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开设的所有课程(含必修课和选修课)及正在开设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都要制定教学大纲,无教学大纲的课程不能开课。

第八条  结合课程实际,贯彻“少而精,求实效”的原则。各类课程的教学内容以必需、够用为度,突出重点,专业课要加强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在内容的选择上,应把握住本学科的知识体系及特点,注意与相关课程的联系和分工,避免课程内容的重复或遗漏。

第九条  若同一门课程供不同专业(方向)使用,其学时、内容或要求存在差异时,则要求分别制定教学大纲,并体现对不同专业(方向)的教学要求。跨教学单位开设的课程,专业要提出具体要求,开课单位应充分考虑并落实到课程教学大纲中。

第十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独立实验课等)教学大纲要单独制定;非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践)教学环节,不单独制定教学大纲,在所属理论课教学大纲里增加实验(实践)大纲部分。

第十一条  教学大纲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课程基本信息、课程目标、课程目标对毕业要求的支撑关系、课程目标与课程内容的对应关系及学时分配、课程教学方法、课程考核与学业评价、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教材与教学参考书等。

第十二条  教学大纲必须按照教务处提供的编写规范编写。如因课程实际情况需要更改模板的,应在涵盖大纲模板所有内容的基础上进行增设或调整。课程教学大纲力求文字严谨、意义明确扼要、名词术语规范,避免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术语或定义,标题、序号、标点符号、计量单位等要遵循相关规范。

第四章 教学大纲管理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各相关部门要重视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工作,成立制定组,包括课程负责人、骨干教师、相关行业企业专家、优秀校友等人才培养的利益相关者,共同研究制定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制定组在制定过程中务必认真研讨,加强同专业不同课程内容之间的衔接、整合,避免疏漏和重复。

第十四条  教学大纲采用制定人、审核人、审批人三级审定制度,原则上要求,制定人为课程组成员或课程负责人,审核人为专业带头人或教研室主任或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副高级及以上校内外专家;制定人、审核人也可聘请其他高校教师、企事业单位专家,特别是专业认证专家;审批人应为开课单位教学负责人。

第十五条  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结构应保持相对稳定,同时也要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需要对课程教学大纲做调整、修订时,应由开课单位教研室提出申请,同时附上新修订的课程教学大纲,经所在开课单位审批、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经教务处备案后的教学大纲,由所在开课单位统一汇编成册并付诸实施。各开课单位应严格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活动,确保教学大纲得以贯彻执行。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也应按大纲内容组织相关的教学检查和评估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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