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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石油大学监考教师职责(试行)

作者:教务处时间:2014-03-11点击数:

 

东油校发[2014]11号
东北石油大学监考教师职责(试行)
第一条监考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教师接受监考任务是教师的职责,也是学校考核教师完成教学工作量的考核内容。除教学院(部)因特殊原因未做此项工作布置外,任何教师有责任和义务承担监考工作任务。
第二条监考教师受学校委派,代表学校维护考场纪律,是考风考纪建设的主要责任者,有权利和义务制止学生在考试过程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并要求学生按规定参加考试。
第三条监考教师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监考工作,严格按照《东北石油大学考场规则》的规定和要求执行监考任务。严禁缺勤、中途离场或提前离场,严禁私自串场和私自调换。
第四条监考教师应按照规定到指定地点领取考卷,开考前15分钟,完成清理考场的任务,做好考试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五条考生进入考场后,监考教师必须认真检查。
(一)核对考生的有效考试证件,未携带有效证件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
(二)检查考生就座情况。按规定安排考生对号入座,严查替考现象。
(三)敦促和监督考生将自带的所有与考试无关的用品放在远离考生座位的指定位置。
(四)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及相关考试通知,提醒考生按考场纪律要求参加考试。
第六条考试开始后,监考教师需督促考生首先在试卷(答题纸)上写好姓名、学号等信息,并认真核对试卷(答题纸)上的姓名、学号等信息与有效证件及考生本人是否相符。人、证不符者终止其考试资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考生填写姓名、学号等信息时,如因笔误需要涂改,须经监考教师签字后方为有效(限校内考试)。
第七条考试期间,监考教师必须保持考场安静,保证考场安全,禁止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务。
(一)监考教师不得私自对试题内容做任何解释、勘误、提示。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监考教师应当众回答,不得暗示题意或与考生私下交谈。
(二)监考教师应分别站在考场的前、后相应位置,不准站在考生身边观看考生答卷,不准交谈、看书报、随意离开考场。不得携带手机、ipad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三)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保证所在考场前面的门处于开放状态。


(四)严禁考生中途离开考场。确因特殊等原因需要暂时离开考场的,必须有监考教师陪同。
第八条监考教师需及时制止考生的任何违纪、作弊倾向和行为,严禁为作弊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和保护。对于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考生,应立即终止其考试,收回考卷,将考生、考卷及相关材料送交考务办。
第九条考试结束铃响后,监考教师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停止考生继续答题,要求考生坐在座位上等待统一收卷,严禁考生将试卷带出考场。收卷后经清点无误,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第十条监考教师必须按照规定填写考场文件,在交试卷时与收卷教师办理好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教师承担监考任务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均为失职,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一四年一月十日
东北石油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4年1月10
存档共印6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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