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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石油大学大学生艺术团、体育代表队管理办法

作者:教务处时间:2014-04-18点击数:

 

 
 
东油校发[2014]21号
           
           
东北石油大学大学生艺术团、体育代表队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风建设,充分发挥学生特长,促进我校艺术、体育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鼓励学生为校争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参加校艺术团、校体育代表队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学兼优,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2、学有余力,相关基本素质突出,确有特长;
3、通过学校审查。
第二条 审查工作
1、成绩审查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标准如下:
(1)至当前学期(申请参加校艺术团、校体育代表队时所在学期)为止,除任选课外所有不及格课程总门数小于5门(含5门);
(2)至当前学期为止,《本科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专业主干课程不及格总门数小于3门(含3门);
(3)上一学期除任选课外没有不及格课程或确有相关特长的学生凭证明材料,可不受上述(1)、(2)条款中成绩标准的限制;
2、艺术素质审查工作由校团委负责;
3、体育素质审查工作由体育部负责。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解除成员资格,一经解除资格将不享受此管理规定的所有政策:
1、违反学校关于学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
2、缺席总训练课时1/3或训练中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和指导的;
3、在演出(比赛)中违反相关规定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学习成绩而延长学习年限的;
5、提供虚假佐证材料一经发现的。
第四条 校艺术团、校体育代表队的训练时间应避免与上课时间冲突。如因集中训练、演出(省级以上)排练需赛前停课,须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
第五条 校艺术团、校体育代表队成员因代表学校参加市级以上演出(比赛)与课程正常考试时间冲突,可以在课程考试前向教务处提出课程缓考申请。
第六条 为鼓励参加校艺术团、校体育代表队的学生为学校争光,凡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演出(比赛),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奖励者,享受以下校内奖励:
1、前三名及以上名次者,可在毕业时(截止到当年7月1日)参照《东北石油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东油校发[2013]37号)中第三条第六款第一项之规定执行,但最多只能减免10学分;
2、前三名及以上名次者,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时可将成绩标准放宽5%;
3、校艺术团、校体育代表队参加市级演出(比赛),获得市级奖励的参照第六条第1款执行,但最多只能减免4学分;
4、拟享受上述校内奖励的演出(参赛)队伍,必须在赛前(演出前)凭证明材料到教务处备案,否则按自动弃权处理,不
予补办。
第七条   奖项等级认定方法
奖励等级分为国家、省和市三级:
1、国家级:指由教育部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各类比赛;
2、省级:指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省级学会主办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演出或比赛;
3、市级:指市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主办)的全市演出或比赛。
第八条 上述“考试”是指除公共选修课外的正常开课课程的结业考试,不含重修、补考、缓考课程考试。
第九条 校艺术团成员遴选、组团规模、日常管理办法由校团委另行制定;校体育代表队成员遴选、组团规模、日常管理办法由体育部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东北石油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4年4月18     存档共印6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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