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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石油大学本科线上教学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2-09-21点击数:

为进一步维护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保证教学效果,全面提升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教高〔2022〕1号)、《东北石油大学课堂教学管理规定》(东油校发〔2019〕29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工作部部长、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主任、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主任为副组长,各院部及相关部门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为成员的教学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校线上教学运行、资源建设、学生管理与服务、技术保障等工作。各开课单位成立相应的线上教学工作小组,坚持“一院一策”制定教学实施方案,负责教学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 教务处对开设课程负有审批和监督管理责任,统筹规划全校教学活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对教学全过程进行督导评估及信息反馈,确保教学质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为教学提供条件保障与技术支持,保障教学平稳运行。

第三条 开课单位对教学管理负主体责任,组织教师和学生有序开展教学活动,及时掌握教学过程中师生反馈的意见建议,明确责任,加强考勤管理,跟踪缺勤学生信息。

第四条 任课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规范课堂秩序,丰富教学手段,夯实教学内容,增强教学实效的职责。任课教师应定期开展教研活动,研究教学特点,及时总结反思,深入推动教学改革和课堂革命,不断优化在线授课形式,提升线上教学质量。

第二章  开课准备

第五条 教务处审批线上教学开课申请,汇总并检查各教学单位线上教学平台信息,组织线上教学技能培训。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做好线上督导巡课方案。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检查网络及相关多媒体教学设备运行状况。

第六条 开课单位将拟开展线上教学课程及使用平台报教务处审批,做好线上线下衔接预案,党政领导、校院督导及专业负责人等做好线上巡课准备,保证线上教学效果。

第七条 教师制作适合线上教学的课件、教学方案并报学院备案,熟练使用线上教学平台,与学生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将课程平台信息及课程学习资料发送给学生并做好预习的督促和监督。

第八条 学生熟悉上课平台信息及课程要求,根据任课教师的教学安排,合理制定学习计划,做好课前预习。

第三章  教学过程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课程的育人功能,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高校教师行为规范,积极发挥课程思政价值引领作用,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十条 任课教师围绕课程教学目标和教学大纲要求,规划好教学内容和学时分配,强化线上教学全过程管理,课前、课中、课后三者并重,注重提升网络课堂的教学质量与效率。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根据线上授课特点做好教学设计,通过互动讨论、在线测验、问卷调查等形式调动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课后根据学生的意见反馈及时调整教学方式,持续提升线上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线上教学考核模式要覆盖学习全过程,对课堂互动、练习、作业、测验、考勤等设置合理的考核权重,综合考察学生在线学习成效,并在开课第一周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学生按时进入课堂上课,积极与授课教师进行互动和交流,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充分利用优质网络资源开展自主学习、开展学习讨论。

第四章  课程调整及工作量核算

第十四条 为保证教学秩序稳定,线上教学原则上应按原定教学计划进行。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授课时间或任课教师,需严格按照《东北石油大学课堂管理规定》办理课程调整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上课,应事先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并告知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应做好相应的考勤记录。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量参照东北石油大学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文件执行。

第五章  教学督导与检查

第十七条 校级督导对全校课程进行巡视,随机听课与重点听课相结合,每人每周听课不少于6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教务处。

第十八条 学院线上巡课领导小组要深入课堂,对学院所有课程进行检查、监督与指导,每人每周听课不少于6次,同时鼓励学科相近学院采用学院交叉方式相互听课与督导,切实保障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教务处及时收集督导数据,同时采用问卷调查、学生教务助理团调查等形式征集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建立问题反馈、跟踪与改进机制,形成闭环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第六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条 教学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任课教师要强化和坚守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严禁在课堂教学中散布有违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决定的言论;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并筑牢抵御和防范宗教向课堂渗透的防线。

第二十一条 全校师生应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加强安全风险防控,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教师承担网络安全防护责任,学生依法依规自律参与,共同打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和健康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强化网络安全法治教育,增强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对于为开展线上教学而建立的微信群、QQ群、钉钉群等在线群组,任课教师负有管理责任,要严格实行身份验证和实名入群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上课期间不参加与课程无关的活动,不讨论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不发布与课程无关的信息。充分尊重教师的知识成果,未经教师许可,课堂上禁止任何方式的录课,更不得将视频、课件、资料等随意外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所有拟开展线上教学的课程,必须于开课前将开课模式、使用平台等相关信息上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实施线上教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本科线上教学的所有课程以及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中的线上教学部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