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顺利完成2017届本科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核、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等工作,根据《东北石油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东北石油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本细则仅适用于2017届本科毕业生,不适用于2018届及以后年份毕业的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2017届本科毕业生包括2011-2013年入学的在籍毕业班级学生、2013-2015年入学的专升本在籍毕业班级学生(不含2013年入学的建筑学专业学生,标明入学年份或年级的除外)。
第一部分 补考、毕业清考、重修、重学
第三条 补考:
(一)根据《东北石油大学本科生课程补考管理办法》,2013级学生(班级为2013班级,下同)可以自愿报名参加补考;
(二)补考课程为执行教学计划规定的2016-2017学年第3、4学期正常开设且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课程范围按《东北石油大学本科生课程补考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补考报名方式、报名及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四)补考由各开课院部负责安排和组织。
第四条 毕业清考:
2011-2012年入学且有考核不合格课程的学生,可自愿报名参加毕业清考,具体要求如下:
(一)每名学生参加毕业清考课程的总学分最多为27学分(含27学分);
(二)毕业清考不含单独开设的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公共选修课;
(三)毕业清考报名方式、报名及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四)毕业清考由各开课院部负责安排和组织。
第五条 重修:
(一)考虑2017届本科毕业生的特殊性,经研究,对于本学期未开设的课程,学校给予2017届本科毕业生一次重修机会,学生可自愿申请;
(二)重修申请时间、申请方式、开课时间、开课方式等另行通知;
(三)申请此次重修的学生,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重修课程:
1. 避免因重修课程(环节)总学分过高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
2. 避免因课程上课及考试时间冲突造成的不良后果。
第六条 重学:
(一)重修课程(环节)总学分已超过40学分(不含40,下同)或经本学期重修后预计会超过40学分的2017届本科毕业生,根据自身情况自愿提交重学申请;
(二)重学课程仅限于原已重修合格(重修考核成绩在60-80分之间,含60分、不含80分)的课程,重学申请时间、方式另行通知;
(三)申请程序:
1. 学生本人自行查询本学期课表(由学生负责因课程上课、考试时间冲突造成的不良后果),合理选择需要重学的课程,填写重学课程申请表;
2. 经学生所在院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
3. 经教务处批准后,由学生将重学课程申请表送交相关任课教师。
第七条 学生参加正常考试、毕业清考、补考、重学考核且合格的课程,不参与重修课程(环节)总学分计算;所有课程成绩均参与平均成绩绩点计算;重学不合格的课程不组织补考;重学课程不办理缓考。
第二部分 毕业资格审核
第八条 学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准予毕业: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德、体合格;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执行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成绩均合格,并达到所在专业本科毕业要求。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予毕业:
(一)本人提出暂不准予毕业申请的;
1. 重修课程(环节)总学分已超过40学分或经本学期重修后预计会超过40学分的2017届本科毕业生可在2017年5月31日前提出不准予毕业申请。
2. 申请程序:
(1)学生本人填写暂不准予毕业申请表,经家长确认后,报学生所在院部审核;
(2)经学生所在院部辅导员、主管学生副书记、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由学生所在院部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批。
3. 提出不准予毕业申请并获批后,按自愿降级处理,执行下一届学生的毕业、学位授予政策;学生在2017-2018学年第1学期开学第2周内、2017-2018学年第3学期开学第2周内向教务处提出课程重学申请。
4. 申请后,预计在校学习时间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由学生承担不能准予毕业或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等不良后果。
(二)最长学习年限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处分期未满的;
(三)学生累计在校时间(含休学时间)达到所在专业规定的学制(但未达到最长学习年限),未完成执行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
(四)学生累计在校时间(含休学时间)达到所在专业规定的学制(但未达到最长学习年限),已完成执行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准予毕业条件的;
(五)学校经审核认为不能毕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满足本细则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容,且本人提出结业申请的;
(二)学生累计在校时间(含休学时间)达到最长学习年限,未完成执行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所获学分高于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要求总学分的2/3的。
第十一条 结业时未获得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在15学分以内者(含15学分),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在结业后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补作毕业设计、论文),重修合格(答辩合格)后达到准予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按下一届学生毕业)。
第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或累计在校时间(含休学时间)达到最长学习年限且未达到结业条件的学生,予以肄业,颁发肄业证书。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外校转学到我校或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的学生(以下统称为国内外交流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在毕业资格审核时,须修完双方学校规定的修读课程,成绩均合格,并向学校提交成绩单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部分 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 《大庆石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庆油院发〔2007〕18号)第三条第(四)项第1、3目调整内容:
(一)“所有课程平均成绩绩点在本专业的排名在90%(含90%)之前”调整为“所有课程平均成绩绩点在本专业的排名在96%(含96%)之前”;
(二)“所有必修课程平均成绩绩点在本专业的排名在80%(含80%)之前”调整为“所有必修课程平均成绩绩点在本专业的排名在92%(含92%)之前”。
第十五条 《东北石油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东油校发〔2013〕37号)第三条第(六)项第2目和第六条第(四)项调整内容:
“考取硕士学位研究生(以正式录取通知书为凭)”调整为“考取硕士学位研究生(以正式录取通知书为凭)或考取公务员(以准考证、正式录用通知和就业协议为凭)”。
第十六条《东北石油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东油校发〔2013〕37号)第三条第(六)项第1目增加内容:
(一)学生参加重修考核且合格的课程,均参与重修课程(环节)总学分计算,但重修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课程,由学生提交重修课程(环节)总学分减免申请,经学生所在院部、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减免重修课程(环节)总学分中该课程对应的学分数。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生提交重修课程(环节)总学分减免申请,经学生所在院部、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在重修课程(环节)总学分中减免2学分,可以按项进行累计计算(同项成果不累计),最多减免6学分:
1. 在我校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且成绩在462分以上(含462分,日、俄语成绩为65分以上< 含65分>)的;
2. 在我校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且成绩在425分以上(含425分,日、俄语成绩为60分以上< 含60分>)的;
3. 获得我校“创新杯”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
第十七条 2013级学生在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时按《东北石油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东油校发〔2013〕37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2011-2012年入学的学生(不含建筑学专业)在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时先按《东北石油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东油校发〔2013〕37号)文件的要求执行;若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时,按《大庆石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庆油院发〔2007〕18号)文件的要求及如下规定执行。
2011-2012年入学的建筑学专业学生在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时按《大庆石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庆油院发〔2007〕18号)文件的要求及如下规定执行。
(一)平均成绩绩点排名是指对相同年级、相同专业、所有准予毕业学生(含留< 降>级学生)按平均成绩绩点由高到低进行排名,不能毕业、国内外交流生、未编入2013级班级的学生不参与排名,专升本学生如果是单独编班则单独进行排名,否则随所在年级、专业排名。例如:某年级、专业共有学生56人,其中准予毕业55人,对准予毕业的学生按平均成绩绩点由高到低进行排名,则55×96%=52.8,取53(计算结果只进不舍),即排名为第1-53名的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若排名第54名的学生平均成绩绩点与第53名的相同,则取54,即排名为第1-54名的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但不超过该专业准予毕业人数。
(二)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平均成绩绩点排名奖励材料,批准前按不授予学士学位处理,经批准后修改学位结论。享受平均成绩绩点排名奖励的学生,所获得的学位绩点排名名次为:专业准予毕业学生人数×(96%+N×2%)(N为批准的奖励项目数,计算结果只进不舍)。以本条第(一)项中的例子为例,若排名第54名的学生有1项奖励项目,则55×(96%+1×2%)=53.9,取54,即排名为第54名的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享受平均成绩绩点排名奖励的学生,若满足96%+N×2%≥100%时,可授予学士学位。
(四)2012年入学的建筑学专业学生在计算平均成绩绩点排名时,单独计算并按上述规定执行。
(五)2011-2012年入学,且因各种原因留(降)级到2013级的学生,对现所在年级、专业准予毕业的学生(含留< 降>级学生)按平均成绩绩点由高到低进行排名,并按上述规定执行。
(六)2011-2012年入学,且未编入2013级班级的学生,与2013级相同专业准予毕业的学生(含留< 降>级学生)进行类比,办法为:
1. 不享受平均成绩绩点排名奖励的学生:对2013级相同专业准予毕业的学生按平均成绩绩点由高到低进行排名,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最低绩点(不含享受平均成绩绩点排名奖励的学生),作为参考绩点值,高于参考绩点值(含本值)时可授予学士学位,否则不授予学士学位;
2. 享受平均成绩绩点排名奖励的学生:对2013级相同专业准予毕业的学生按平均成绩绩点由高到低进行排名,按本条第(二)项规定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最低绩点(不含享受平均成绩绩点排名奖励的学生),作为参考绩点值,高于参考绩点值(含本值)或满足本条第(三)项规定时可授予学士学位,否则不授予学士学位。
(七)2011年入学,且未编入2012级班级的建筑学专业的学生,与2012级相同专业准予毕业的学生(含留< 降>级学生)进行类比,类比办法参照本条第(六)项规定执行,决定是否授予其学士学位。
(八)联合办学或专升本留(降)级到一批次录取班级的学生,原则上按当前班级审核,如不能授予学士学位时,可考虑将其平均成绩绩点与最近一届联合办学或专升本同专业毕业生(不含享受平均成绩绩点排名奖励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最低平均成绩绩点的学生进行类比,类比办法参照本条第(六)项规定执行,决定是否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2017届本科毕业生向学校提交的有关材料必须为2017年7月1日以前取得(正式出版、发表等),逾期不得计算在内。
第二十条 2017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审核工作安排另行通知。2017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证书的授予日期拟定为2017年6月28日,证书发放日期拟定为2017年7月3日下午(如果学校安排有所调整,以调整后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中所称授予学士学位,均是指在准予毕业的前提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东北石油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大庆石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庆油院发〔2007〕18号)、《大庆石油学院学业警示制度》(庆油院发〔2007〕19号)、《东北石油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东油校发〔2013〕37号)、《东北石油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东油校发〔2016〕80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所在院部负责传达到每一位2017届本科毕业生,并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学生有责任和义务主动查询自己的学业状况,准确理解和遵照本细则、学校相关文件的要求,管理好自己的学业。本细则解释权归教务处。
东北石油大学教务处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东北石油大学本科生重修课程(环节)总学分减免申请表(模板)
东北石油大学本科毕业生成绩绩点排名奖励申请表(模板)
东北石油大学本科生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模板)
东北石油大学本科生暂不准予毕业申请表(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