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通知公告 创新创业 正文

关于推荐参评黑龙江省省级创业导师的通知

来源:教务处时间:2026-03-12点击数:

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决策部署, 深入实施“创响龙江”行动,根据《黑龙江省进一步鼓励支持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政策措施》(黑人社规〔2026〕1 号)要求,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面向省内外公开招募省级创业导师,建立省级创业导师库,更好为广大创业者和初创企业提供专业化、多样化创业服务。现征集符合条件的教师推荐参评省级创业导师,具体要求如下:

一、招募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犯罪及严重失信记录;

(二)身心健康,热爱创业服务事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组织纪律性强;

(三)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创业政策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素养,了解企业经营、市场运作规律;

(四)在创业实践、创业指导、创业培训、企业管理、投融资等领域拥有丰富经验或专业特长,具备较强的授课、辅导与沟通能力;

(五)能够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履行创业导师职责。

二、招募对象

(一)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中从事企业经营、市场营销、创新创业研究或教学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学者或专职创业指导教师;

(二)成功创办企业 5 年以上,企业经营稳定、持续盈利并具有一定成长性的创业人士;

(三)具有 5 年以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战略咨询经验,具备较强资源整合能力的投融资专家、天使投资人、企业高管等;

(四)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法律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创业孵化等机构从事创业相关服务 5 年以上的资深专业人员;

(五)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审批、创业政策的业务骨干;

(六)持有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师、创业培训讲师、创业指导师等证书的专业人员;

(七)曾担任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创业赛事评委,具备丰富项目评审、赛事指导经验的人员;

(八)其他在创业服务相关领域具有显著特长和突出贡献的社会人士。

三、工作职责

(一)为创业相关政策制定、服务体系建设等提供咨询建议;

(二)参与省级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讲座、训练营、沙龙、走基层、边境行、政策宣讲等服务活动;

(三)参与创业载体、创业街区遴选及创业大赛、创业项目评审和路演等活动,提供咨询、评议、指导等服务;

(四)为创业者提供项目策划、开业指导、市场分析、经营管理、融资贷款、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五)为创业者提供技术、资金、市场、孵化平台等资源对接服务;

(六)省级人社部门确定的其他事项。

四、招募程序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6 年 3 月 17 日止,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在职人员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申报材料包括:

1.《黑龙江省省级创业导师申请表》(见附件);

2.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等相关证书;

3.企业营业执照、投资案例、授课证明、获奖证书等相关业绩材料;

4.其他从事创业指导工作证明材料。

请将上述材料扫描为PDF格式,以“创业导师申报+姓名+东北石油大学+部门名称”命名,压缩打包发送至邮箱cxcy_nepu@163.com(其中,《黑龙江省省级创业导师申请表》需加盖部门公章)。教务处(创新创业学院)将根据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推荐参评省级创业导师。

五、相关说明

(一)创业导师参与各类创业指导活动,可按有关规定获得适当劳务报酬;

(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导师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实行动态管理;

(三)申报者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资格;

(四)导师在聘期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实后将予以解聘:

1.以省级创业导师名义从事商业营利活动或损害政府部门形象的;

2.泄露服务对象商业秘密或重要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3.无法胜任导师工作或无故连续3次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4.在指导服务中违反职业规范,造成不公平、不公正影响的;

5.其他不再适宜担任创业导师的情形。

六、联系方式

周老师 0459-6507917


附件:黑龙江省省级创业导师申请表


教务处(创新创业学院)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