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学校党代会、本科教育大会精神,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关于实施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增强本科专业发展与行业、社会经济发展的契合度,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提高专业办学水平,建设一流专业,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学生中心、成果导向、持续改进”理念,有思路、有措施、有规范地加强专业建设,大力推动专业整体发展和学校综合办学实力的全面提升。
第二条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专业认证标准引领、规范和指导专业内涵建设。通过学科学位点专业优化调整、传统专业改造升级、新专业建设、专业评估、专业认证、一流专业“双万计划”建设等措施,不断提升专业建设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专业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对专业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和统筹规划,适时调整和优化专业布局与结构,建立健全专业建设管理制度,对专业建设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和合理配置。各学院是专业建设的主体,应指导各专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针对专业发展面临的最主要问题和矛盾,突出院系顶层设计,研究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加强专业内涵建设,负责将本院专业建设的组织、协调、实施等落到实处。
第四条学校成立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领导小组及相应机构,全面指导我校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工作,审议学校本科专业建设规划、一流专业遴选、新专业设置、新专业方向设置、专业暂停招生、专业恢复招生、专业名称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调整、专业修业年限调整等,审议结果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各学院院长为本学院专业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教学院长组织实施,各系具体落实。学院出台支持保障政策,指导学院内各专业制定建设规划,明确专业建设目标和重点,组织完成本单位新专业申报、专业评估、专业认证、一流专业建设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专业带头人原则上应具有教授职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负责带领专业教师队伍完成专业建设规划,具体实施加强专业内涵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专业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本科专业建设以改善教学基本条件为保障,适应新时代对人才的多样化需求,强化产教融合、科教融合和国际合作协同育人,及时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定期更新教学大纲,适时修订专业教材,科学构建课程体系。适应高考综合改革需求,完善招生选拔机制,推动招生与人才培养有效衔接。
第八条实施专业分类发展计划。加强优势特色学科、学位点、专业一体化建设,推进“双万计划”落实,做强石油主干类专业;保持“油味”特色,拓展服务面向,做优非石油类工科专业;充分发挥数学、物理、化学等学科专业在工科持续发展和新兴学科孕育中的基础作用,做实理学类专业;深化产教融合、专创融合,激发内生动力,提高办学效益,做活经管、艺术类专业;实施精细化培养,增强服务社会能力,做精文法教育类专业。
第九条动态调整专业结构。顺应国家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以及按专业招生新形势,坚持招生、就业、专业发展“三挂钩”原则,依据“保合格、上水平、追卓越”三级专业认证标准,定期开展专业评估工作,健全专业预警和退出机制,重点做好余量消减工作。综合考虑连续三年招生、培养、就业情况,依据专业评估,对于招生就业不好的专业给予预警、减招和暂停招生。
第十条学校每年组织一次新专业申报评审工作。各学院应结合自身条件,积极培育新兴、交叉学科专业,推动新工科、新文科等建设,并加强新增专业师资力量、实验室、教材与课程、实践教学基地等方面的建设。
第十一条在全面建设的基础上确立一批重点建设专业,打造一流专业。一流专业建设要按照“定位明确、管理规范、成效突出、师资雄厚、质量一流”的原则进行重点投入、重点建设。具体按照教育部和学校一流专业建设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以“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为准,定期组织本科专业评估工作。专业评估是对专业建设的评价、监督和保障,也是对学院评估的核心内容。评估结果将作为专业调整和学院工作考核评价等工作的依据。
第十三条学校积极组织相关专业参加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具体按照教育部各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制定的专业规范与认证标准和学校专业认证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十四条从严控制新专业设置,原则上,不符合学校服务面向和发展定位的专业不增,社会需求不足的专业不增,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不高的专业不增,省内已设点数过多的专业不增。各学院原则上申报一个新专业,应撤销一个老专业。
第十五条各学院应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结合实际条件,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申报新专业。申报的基本条件:
1.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专业发展规划,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2.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要与学校现有专业具有相互促进的作用;
3.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4.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十六条 调整专业名称、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按申报新专业申报程序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撤销专业需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调整专业须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前提下进行。
第十八条专业设置和调整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程序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章专业暂停招生与恢复招生
第十九条各学院可自愿申请专业暂停招生、暂停招生直至撤销,提交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领导小组及相应机构审议,审议结果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专业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不适应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不足、教学质量低下、招生困难、就业率过低等情况,参照专业评估结果,学校给予专业预警、减招、暂停招生、暂停招生直至撤销处理。如专业连续三年招生困难、就业率过低,直接给予专业暂停招生直至撤销处理。
第二十一条专业暂停招生后未达到撤销条件的,如恢复招生,须报学校审议,通过后方可恢复招生。每年恢复招生专业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学校暂停招生专业数量的20%。
第二十二条专业申请恢复招生,须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学校办学目标定位和服务面向,国家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招生就业好且人才需求稳定,达到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专业暂停招生后原则上两年内不得恢复招生。
第二十四条 专业恢复招生的程序:
1.专业负责人做出专业自评和恢复招生的申请报告。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部分:是否符合学校办学目标和服务面向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情况;专业办学条件是否达到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情况;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2.学院要对学院内各专业设置进行统筹规划,在优先保证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的前提下,对专业申请恢复招生事宜进行论证,专任教师等不得交叉统计,通过学院论证后报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领导小组及相应机构。
3.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领导小组及相应机构对学院提交的专业恢复招生申请进行论证,审议和做出继续暂停招生或同意恢复招生,审议结果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业恢复招生后,要综合考虑专业办学条件、招生和就业等情况,恢复招生后第一年的招生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0人。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要定期组织恢复招生的专业开展自检自评,建立良好的自我评价和自我发展机制。学校通过本科专业评估,对恢复招生的专业进行重点督查。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年根据各专业建设情况调整专业建设经费预算,设立专业建设专项经费。专业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改善专业基本条件、实验室和资料室建设、学术交流、专业调研、课程建设、教材与教研论文的出版等,必须专款专用。各学院要加强对专业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对教学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东北石油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东油校发﹝2016﹞71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东油校发[2020]55号关于印发《东北石油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